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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

          来源:南京执行律师网       作者: 最高人民法院       点击: 35     

    (2013)执他字第14号函

  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:

    你院(2012)皖执他字第00050号《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
   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,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,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,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。

    此复

    最高人民法院

    2013年7月31日



    (责任编辑:南京强制执行律师 | 黄林奎律师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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