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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什么是执行异议?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执行异议?

          来源:南京执行律师网       作者: 黄林奎律师       点击: 14     

    执行异议,就是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,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,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的财产是自己的,向法院提出的异议,目的是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执行异议分为两种: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,大家要区分清楚。

    执行行为异议,是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(比如被执行财产的承租人、抵押权人),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,比如查封了不该查封的财产、扣划了超出履行义务范围的存款、未按规定通知当事人等,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提出的时间没有严格限制,只要在执行程序结束前,都可以提出。

    执行标的异议,是案外人(不是案件当事人),认为法院执行的财产是自己的,比如法院查封的房产其实是案外人的,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,主张自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,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该财产。提出的时间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、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,如果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,案外人就不能提出标的异议了,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维权。

    需要注意的是,提出执行异议必须提交书面申请,说明异议的理由、事实和证据,法院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,或者中止执行标的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

    (黄林奎律师 |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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