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,是指法院依法要求第三债务人(次债务人)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的一种执行措施。
操作流程:
第一,申请执行人需提供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,如合同、借条、催款记录等。
第二,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,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法院履行义务。
第三,如果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,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。
第四,如果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(如认为债务不存在、已过时效、存在抗辩事由等),法院应当停止执行该债权,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。
这是执行程序中挖掘“隐形财产”的重要手段,尤其适用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情况。
(黄林奎律师 |南京执行律师 南京强制执行律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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